10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确保和房产管理局得知,根据济南市《关于公共出租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报》,济南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公租房资格展开审核。记者了解到,此次资格审核范围为济南市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决定住进的公共出租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租用家庭(不含集体宿舍租用人员)。公共出租住房租用家庭人口、婚姻、收益、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租用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出租合约将要届满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提出审核申请人。
本次资格审核标准明确规定包括本市户籍家庭租用公共出租住房确保审核标准和外来农民工家庭(不含集体宿舍租用人员)租用公共出租住房确保审核标准两部分。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在审核时,确保家庭成员及单身职工享有合法产权的住房、租用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获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定征地移往协议、已参与房改审核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等,可确认为确保家庭及单身职工现有住房。
根据济南市规定,在办理公共出租住房审核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以不应由公共出租住房原主申请人明确提出审核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联合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未婚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需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如原主申请人经常出现丧生、再婚等情况,或者其子女年满25周岁、未婚的,可申请人更改主申请人(申请人更改的主申请人需为原确保家庭成员)。对于单身家庭或核心家庭成员皆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该家庭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可不不受审核条件容许。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申报等事项的不道德,视同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的不道德。
公共出租住房确保家庭资格审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人、核准、审核结果对系统三个程序办理。其中,申请人程序规定,公共出租住房出租合约届满前3个月,或者租用家庭人口、婚姻、收益、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租用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租用家庭(不含外来农民工家庭)应持涉及材料到所在小区的公共出租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明确提出审核申请人。本次印发的公共出租住房资格审核通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涉及链接》本市户籍家庭租用公共出租住房确保审核标准:具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全称市内六区,含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常住人口居民户籍(仍保有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含)以下。其中,单身家庭须要未满25周岁、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外来农民工家庭(不含集体宿舍租用人员)租用公共出租住房确保审核标准: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交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签定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人之日仍有未继续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人《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的外来农民工家庭(不含单身职工)。
其中集体宿舍租用人员可不不受交纳社会保险条件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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